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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委托方、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.............. 8
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龙能科技(苏州)有限责任公司 85%股权而涉及
业务,对其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。现将资产评定估计情况
公司 85%股权,需要对龙能科技(苏州)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
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,龙能科技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7,437.22 万
元,负债账面价值为 9,759.55 万元,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7,677.67 万元。
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为 20,422.27 万元,负债为 9,759.55 万元,净
(一)龙能科技于 2014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湖南格林新能源
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违约金,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
下达(2014)园商初字第 02996 号民事调解书。经法院调解被告湖南格林新能源
有限公司应支付龙能科技货款及违约金合计 1125800 元。至评估基准日,湖南格
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5 月 2 月 26 日支付一笔 10 万元后,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
(二)龙能科技于 2014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博
2015 年 1 月 15 日进行判决,颁布(2014)园商初字第 01681 号民事判决书。判决
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博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龙能科技货款 82000 元及违
能科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颁布
(三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深圳市绿能电子
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逾期利息,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6
日下达(2015)园商初字第 02624 号民事调解书。经调解被告深圳市绿能电子有
限公司支付龙能科技尚欠货款 129284 元,至评估基准日,深圳市绿能电子有限公
司于 2015 月 11 月 10 日支付一笔 9 万元后,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。龙能科技已
(四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天津市伊赛电动
车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逾期利息,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
月 11 日进行判决,颁布(2015)园商初字第 01015 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天津
市伊赛电动车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龙能科技货款 6500 元及 1.3 倍同期银行贷款利
(五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江苏帕维电动科
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逾期利息,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1
日下达(2015)园商初字第 01450 号民事调解书。经调解被告江苏帕维电动科技
有限公司支付龙能科技尚欠货款 290516 元,至评估基准日,江苏帕维电动科技有
限公司先后支付 5 笔共计 7 万元,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。目前相关事宜正在进
(六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嘉德力电源科技
(苏州)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违约金,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
年 6 月 25 日下达(2015)园商初字第 01131 号民事调解书。经法院调解被告嘉德
力电源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能科技货款 641658.53 元
(七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东莞强强新能源
(八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东莞市丰邦新能
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逾期利息,起诉金额为 130000 元及 1.3 倍
300.70 万元。因供货厂家嘉德力电源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经营不善,无法对设
内,龙能科技与嘉德力电源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签订《资
产代管协议》协议注明资产代管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,目
(十)龙能科技截止 2015 年 3 月 23 日向浙江天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三
元正级产品,应收款项合计金额为 166,550.00 元,因其经营不善,无力偿付货款,
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龙能科技(苏州)有限责任公司 85%股权而涉及
序执行评估业务,对其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。现将资
本为 1,000.00 万元;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,取得
元,该出资经苏州东恒会计师事务所苏东恒会验【2012】第 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。
本人民币 17000.00 万元,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18000 万元。增资后,龙能科技股权
限合伙)缴纳新增注册资本第二期出资,其中 HUANG BIYING 以非专利技术出
资 12000 万元,苏州龙宝新能源创业投资中心(有限合伙)以货币出资 1939.12 万
元。上述出资经苏州公信会计师事务所苏公信验【2012】第 015-2 号验资报告验
2012 年 9 月 14 日,龙能科技召开股东会,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
元,新增注册资本全由苏州龙宝新能源创业投资中心(有限合伙)于 2012 年 9 月
14 日缴足,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。上述出资经苏州公信会计师事务所苏
公信验【2012】第 015-3 号验资报告验证。此次出资后龙能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:
源创业投资中心(有限合伙)所持有的龙能科技股权 1413 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
源创业投资中心(有限合伙)所持有的龙能科技股权 1787 万元,占注册资本
8.935%,HUANG BIYING 受让江苏壹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龙能科技股权
1787 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 0.5%。此次股转后龙能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:
公司 64.436%的股份以 4099.2 万元转让给西部资源公司,同时将认缴但未出资的
5278640.92 元对应的公司 2.639%股份转让给西部资源公司;苏州龙宝新能源创业
投资中心(有限合伙)将其实缴并持有公司 16.5%的股份以 4590 万元价格转让给
西部资源公司;江苏壹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实缴并持有的公司 1.425%股份以
370.5 万元价格转让给西部资源公司。此次股转后龙能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:
在建工程为龙能科技的方形电池生产线设备及运费等,账面值 300.70 万元,
计提减值准备 89.95 万元,账面净值 210.85 万元。因供货厂家嘉德力电源科技(苏
等,账面价值 41,022.25 元。存放于库房,力帆电动车充电机、汽车管理系统、车
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待摊厂房装修款、一年以上宿舍租金等,账面值 269.38
正极材料 1500 吨/年,高端磷酸铁锂材料 600 吨/年,功能型锂离子电池电解液 500
吨/年,及部分电池及电池组产品,客户多为浙江、江苏、广东及北京地区的电池
间、电池车间,现有员工 96 名,中层干部 13 名,高管 3 名,研发人员 31 名。
上表中列示的财务数据,其中 2012 年数据业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中瑞岳
华苏州审字【2013】第 007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,2013 年、2014 年及评估基准日数据业经
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龙能科技(苏州)有限责任公司 85%股权,需
资产账面价值为 17437.22 万元,负债账面价值为 9,759.55 万元,净资产账面价值
为 7,677.67 万元。账面价值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,并出具了瑞华审字【2016】
48130009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。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:
机器设备共 282 项,主要设备包括混料机、粉碎机、推板窑炉、振动筛、除
与嘉德力电源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签订《资产代管协议》
协议注明资产代管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,目前协议到期,
宗地,取得日期 2014 年 6 月 13 日,使用年数的限制为 50 年,土地证号苏工园国用(2015)
第 00019 号,土地面积 22267.56 平米,开发程度为八通一平,宗地取得已 1 年半,
技术。财务管理软件为外购软件;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来源于 2012 年 6 月 HUANG
BIYING 以其所拥有产权的技术向龙能科技增资而入账的非货币性资产,该增资无形资
储能用锂离子电池组及模块生产非专利技术”2 项非专利技术,入账价值 1200 万
元,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 30,220,768.00 元。龙能科技取得该两项非专利技术继续
生产技术,这些技术现阶段获得 12 项发明专利,6 项实用新型专利,其他 18 项为
《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》2016 年 5 月 3 日)。
9. 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 2003 年 378 号令);
10. 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》(2003 年国资委、财政部第 3 号
11. 《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暂行办法》(2005 年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令);
13. 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 国资产权发(2006)306 号);
16. 《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备案工作指引》(国资发产权[2013]64 号);
27. 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》国土资发〔2008〕
2. 《资产评定估计职业道德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(财企[2004]20 号);
3. 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—独立性》(中评协[2012]248 号);
11. 《资产评估准则—利用专家工作》(中评协[2012]244 号);
15. 《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》会协[2003]18 号);
10.《非传统高端纳米锂离子电池三元材料生产非专利技术科技查新报告》(江
2. 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》(国家计委、建设部计价格(2002)10 号
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〔2011〕120 号),关于做好耕地占
12.省财政厅《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》(苏财基层[2008]11
13.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》》GB/T 18508—2001
14.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》》GB/T 18507—2001;
15.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GB/T 21010—2007;
品,最重要的包含塑料桶、不锈钢桶、法兰桶 120L 及硅碳棒 内径Φ 14,外径Φ 25 等。
金率-销售利润率×所得税的税率-销售利润率×(1-所得税的税率)×净利润折减
重置全价=设备购置价+运杂费+安装调试费+基础费用+另外的费用+资金成本-
资金成本=(设备购置价+运杂费+安装调试费+基础费用+另外的费用)×贷款利
设备于 2014 年 8 月由嘉德力电源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进行代管,其间嘉德
(详细预测期每年)自由现金流量=总利润×(1-所得税率)+折旧及摊销+
(1)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接受委托方的委托,从
响资产评估方案的问题进行了认线)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,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布置资产评定估计申报明细表,并设
上述三四两阶段上班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6 日-5 月 3 日。
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,龙能科技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7,437.22 万
元,负债账面价值为 9,759.55 万元,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7,677.67 万元。
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为 20,422.27 万元,负债为 9,759.55 万元,净
经收益法评估,龙能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0970.76 万元,较账面净资产
础法评估结果 10,662.72 万元,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10970.76 万元,两种评估方法
(四) 在评估基准日后,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止的有效期以内,如果资产数
(五)龙能科技 于 2014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湖南格林新能
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违约金,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27
日下达(2014)园商初字第 02996 号民事调解书。经法院调解被告湖南格林新能
源有限公司应支付龙能科技货款及违约金合计 1125800 元。至评估基准日,湖南
格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5 月 2 月 26 日支付一笔 10 万元后,未能继续履行还款
(六)龙能科技于 2014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博
2015 年 1 月 15 日进行判决,颁布(2014)园商初字第 01681 号民事判决书。判决
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博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龙能科技货款 82000 元及违
能科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颁布
(七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深圳市绿能电子
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逾期利息,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6
日下达(2015)园商初字第 02624 号民事调解书。经调解被告深圳市绿能电子有
限公司支付龙能科技尚欠货款 129284 元,至评估基准日,深圳市绿能电子有限公
司于 2015 月 11 月 10 日支付一笔 9 万元后,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。龙能科技已
(八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天津市伊赛电动
车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逾期利息,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
月 11 日进行判决,颁布(2015)园商初字第 01015 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被告天津
市伊赛电动车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龙能科技货款 6500 元及 1.3 倍同期银行贷款利
(九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江苏帕维电动科
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逾期利息,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1
日下达(2015)园商初字第 01450 号民事调解书。经调解被告江苏帕维电动科技
有限公司支付龙能科技尚欠货款 290516 元,至评估基准日,江苏帕维电动科技有
限公司先后支付 5 笔共计 7 万元,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。目前相关事宜正在进
(十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嘉德力电源科技
(苏州)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违约金,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15
年 6 月 25 日下达(2015)园商初字第 01131 号民事调解书。经法院调解被告嘉德
力电源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能科技货款 641658.53 元
(十一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东莞强强新能
(十二)龙能科技于 2015 年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东莞市丰邦新
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及由此承担的逾期利息,起诉金额为 130000 元及 1.3
300.70 万元。因供货厂家嘉德力电源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经营不善,无法对设
内,龙能科技与嘉德力电源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签订《资
产代管协议》协议注明资产代管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,目
(十四)龙能科技截止 2015 年 3 月 23 日向浙江天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
三元正级产品,应收款项合计金额为 166,550.00 元,因其经营不善,无力偿付货
龙能科技原名龙能科技(苏州)有限公司,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经江苏省苏
变更通知号为(05940328)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【2016】第 02040004 号。
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,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6
年 12 月 30 日止。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,要以评估结论作为价值的参考
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*ST西源盈利能力比较差,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。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,股价偏高。从短期技术面看,近期消息面一般,主力资金有明显流出迹象,短期呈现震荡趋势,市场关注意愿一般。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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