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收购办法》)、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
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——权益变动报告书(2014 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
披露准则第 15 号》)和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
——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》(以下简称《信息公开披露准则第 16 号》)及其他相关法
披露准则第 16 号》的规定,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
三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、资产、业务、人员等方面关系 .......15
四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、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
一、本次权益变更前,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............18
三、本次权益变更后,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
一、对海南椰岛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、组织架构的调整、《公司章程》的修改、现有
二、对海南椰岛重大资产、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情况 ............24
一、信息披露义务及一致行动人在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7
二、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前六个
2005 年至 2009 年任东莞市科德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;2009 年至
今任北京东方智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兼经理;2013 年至
今任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;2014 年至今任
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;2013 年至今任山东瑞金黄金矿业有限
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;2013 年至今任山东唐城黄金矿业有限公
司董事长;2014 年至今任老虎汇(深圳)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
执行合伙人;2015 年至今任深圳市前海君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;2015 年
1 股权投资基金 1亿 冯彪 29.50% 式募集资金、不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
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、2014 年 2015 年 1-9 月主要财务数
内、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%的情况。
融控股有限公 5 亿元 控股集团有限公 50% 策划(不含证券和期货投资咨
无在境内、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%
(二)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与山东信托-恒赢 10 号、恒赢 11 号信托资产管理计
一致行动人旗下恒赢 10 号及恒赢 11 号聘请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担任投资顾问,
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(代表恒赢 10 号及恒赢 11 号)采取一致行
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(代表恒赢 10 号及恒赢 11 号)于 2015 年 11
(2)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 事
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,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增加其在海
2014 年 10 月 19 日,东方资本与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“富安
拟将其持有的 5,000 万股海南椰岛无限售流通股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
定的第三人股票账户,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东方财智与富安控股股权转让完成
鑫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共持有海南椰岛 50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,占海南椰岛总股
本的 11.16%,成为海南椰岛第二大股东。具体详见海南椰岛于 2014 年 11 月 28
日、2014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《海南椰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》。
2015 年 11 月 17 日-19 日,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
份有限公司-恒赢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、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-恒
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占比分别是 2,46%和 2.54%。详见海南椰岛于 2015 年 11 月
至此,东方资本通过协议安排等方式,合计持有海南椰岛股份 72,410,070
(一)一致行动人旗下山东信托-恒赢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上市公司
本次权益变更前,一致行动人旗下恒赢 10 号持有海南椰岛股份 11,010,070
号持有海南椰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16,187,770 股,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
元-17.7 元,增持均价 17.47 元/股;本次权益变更后,恒赢 11 号持有海南
椰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16,590,000 股,占海南椰岛总股本 3.70%,具体
限售流通股 72,410,070 股,占海南椰岛总股本比例为 16.16%,本次权益变
82,777,770 股,占海南椰岛总股本比例为 18.47%。具体如下表所示:
持有海南椰岛股份 78,737,632 股,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17.57%,公司实际
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海南椰岛股份 82,777,770 股,占
四、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过程中短线 日,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通过山东信托-恒赢 10 号增持海
南椰岛股份过程中,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,使该账户卖出 80,000 股,卖出每股
均价 17.46 元,交易金额为 1,396,706 元。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,违反了
《证券法》第 47 条“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持有上市公司股
回其所得收益”的规定。根据上述规定,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同意将恒赢 10 号当
恒赢 10 号、恒赢 1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
为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人旗下恒赢 10 号、恒赢 11 号对海南椰岛股东权利
的行使,本着审慎的原则,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 2015 年 11 月 20
日签订了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。约定双方就恒赢 10 号及恒赢 11 号与信息披露
信托计划及山东信托-恒赢 1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不存在
本次权益变更需支付的资产金额来源自山东信托-恒赢 10 号、恒赢 11 号集合资
淀粉及其制品生产和销售;商品信息咨询服务;文具、服饰、糖及制品代理销售。
在直接同业竞争的情况。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、
前 24 个月内未与海南椰岛及其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之间任何重大交易。
2015年5月27日-6月12日共卖出海南椰岛股份3000股外,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董事、
按照《收购办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。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:
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深圳市东方财智资 信 息 披 露 义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
1、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“是或否”填写核对情况,选择“否”的,必须在栏目中加备
4、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。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,可以推选其中
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南椰岛盈利能力比较差,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。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,股价偏高。更多
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。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是传播更多详细的信息,证券之星对其观点、判断保持中立,不保证该内容(包括但不限于文字、数据及图表)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、及时性、原创性等。相关联的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,据此操作,风险自担。股市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。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,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,请发送邮件至,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。